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徐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
第58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志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
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規定業於民國109年1月8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
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
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另修正後之同法第433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
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徐志偉對於本院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
之程式,爰依法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受送達後7日內補
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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