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撤銷停止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0年度毒抗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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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二號
抗告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
月卅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九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以:受處分人甲○○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三
九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甲○○竟於保護管束
期間,經多次通知、告誡均未向觀護人報到,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
,爰檢附相關執行案卷,依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撤
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再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於出所後,未再吸食毒品,係要扶養家庭,外出謀
生工作,法院通知係由年邁且不識字之雙親接獲,未即時通知抗告人甲○○,因
而遲誤報到期間,非故意不報到云云。
三、本院查:抗告人甲○○經觀護人通知應於八十九年九月廿六日報到接受採尿,惟
當日抗告人未到,遲至同年十月三日才報到,當時觀護人有當面告知抗告人甲○
○應按時報到,並當場訂下次報到時間為同年十月十一日,惟該日(十一日)抗
告人甲○○仍未到,此有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約談報告表及其上註記可稽,既已當
面告知下次報到期日,而仍未到,顯然是抗告人甲○○有意迴避當日之採尿檢驗
。又歷次信件通知,抗告人甲○○於嗣後返家知悉後,何以抗告人甲○○不立即
主動向觀護人報到﹖亦顯見抗告人甲○○有意迴避採尿檢驗,從而原審依據檢察
官之聲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
戒治處所再施以強制戒治,核無不合,抗告人甲○○空言否認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洪兆隆
法官 張盛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魏文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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