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年度重上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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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李秀卿
吳思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46,4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2,8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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