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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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許正雄
許進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德福德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78號所為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7,09
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
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
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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