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勞抗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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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相 對 人 林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曾承瀚 住同
上」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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