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家上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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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周月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明慧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
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訴
訟代理人,此係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前段所明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且無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之情
形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
66條之1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未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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