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重上字第6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貞吟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
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
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
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