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重上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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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齊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鎬
上 訴 人 呂芳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呂瓊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
,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894,3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9,11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
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
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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