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重上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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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呂瓊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齊步建設有限公司、呂芳型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
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7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5,10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
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
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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