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勞上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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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宗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4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並聲明廢棄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部分;上開廢棄部分,駁回被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95,758元及遲延利息;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為:關於財產權部分之95,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關於非財產權即命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4
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現上訴人僅依原審法院
民國112年12月15日111年度勞訴字第174號裁定繳納1,500元,尚
有不足。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4,5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明關於不服命發給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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