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家再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蘇莞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林月媛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度家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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