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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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燈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間選舉無效事件 (本院
112年度選上字第1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一二年度選上字第十二號選舉無效事件於民國一一
三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2號選舉無效事
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
由略以:其為核對筆錄及錄音,維護法律上利益,故有聲請
交付上開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
,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
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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