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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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相 對 人 羅子琇
戴舉璋
張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上
字第24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二四三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
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另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
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43號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之錄音光碟
,其理由為欲明瞭視同上訴人戴舉璋於該期日之開庭陳述內
容等語。經查,依聲請人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
,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故依上開條文
規定,其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
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並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均併敘明。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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