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LTEV 112年度羅小字第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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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96號
原 告 王雪子
訴訟代理人 王香又
被 告 宜蘭縣私立信踴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林城踴
訴訟代理人 陳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兩造間之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妥善照顧原告,
致原告身體發生褥瘡及泌尿感染,受有支出醫療相關費用之損害
新臺幣(下同)76,274元及精神上損害23,726元之事實,業據提
出兩造間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診斷證
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聯合醫
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看護費代收轉付收據、照顧服務
費收據、電子發票證明聯、病歷摘要、回診紀錄等件為證,堪以
採信。被告雖抗辯原告於接受被告照護時已有褥瘡等語,惟依被
告提出之護理紀錄,原告之褥瘡於民國112年1月9日已痊癒,是
其後再出現以致最後形成4×3.5×2.7cm之褥瘡,顯係因被告照顧
不善所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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