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羅小字第50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彩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嘉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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