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LTEV 112年度羅小字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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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3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詹劭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9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36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99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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