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給付電信費
LTEV 112年度羅小字第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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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5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黃添興
被 告 楊鎮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12元,及其中新臺幣9,564元自民國1
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45元,及其中新臺幣3,166元自民國1
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9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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