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給付電信費
LTEV 112年度羅小字第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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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6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被 告 陳栢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
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其中新臺幣伍仟伍
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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