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羅簡字第24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劉翰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松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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