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羅補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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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8號
原 告 劉于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芷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1,0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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