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返還借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羅補字第4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46號
原 告 洪琮淇
被 告 楊婷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償還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
元;㈡被告應賠償原告違約金200,000元,其中聲明第2項請求違
約金200,000元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