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羅補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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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羅嘉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6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另原告先前提出之民事
委任狀之訴訟代理人欄位記載為「黃品豪」,惟受任人簽名欄卻
係由「吳宜鋒」署名,請原告確認究係委任何人擔任訴訟代理人
,並提出正確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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