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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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治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200號、112年度偵字第9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治泓於民國112年1月27日19時許起至
20時許止,在苗栗縣○○鎮○○路00號之好口味餐廳飲用紅酒數
杯後,血液所含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5以上,仍自該處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55分
許,被告駕車沿苗栗縣通霄鎮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由南往北
方向行駛,而行經該路段北上121.9公里處時,本應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
間有照明、柏油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及視距良好
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不勝酒力疏於注意,而
撞擊前方由告訴人曹榮章所駕駛,搭載告訴人黃稚脈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曹榮章受有頸部肌肉
、筋膜和肌腱拉傷、左肩扭挫傷及頸部扭拉傷等傷害;告訴
人黃稚脈則受有頭部其他部位鈍傷、頸部肌肉、筋膜和肌腱
拉傷、頭暈、頸椎及腰椎扭傷、右肩挫傷等傷害。經警據報
前往現場處理,將被告送往醫院救治,並報請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採集被告血液送檢驗後,測
得其體內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304(被告涉犯公共危
險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苗交簡字第274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4月),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酒醉駕車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修正後之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酒醉駕車過失傷害罪嫌,依同
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2人業於本院辯論
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陳報)狀、本院電話紀
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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