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3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在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4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與該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
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
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
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6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被告黃永在因涉犯詐欺等罪嫌,現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
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於本院本案被訴犯行
,與前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中之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
相牽連案件。經本院函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承辦股別:信
股),已徵得同意將本案移送至該院一併審判,此有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民國113年1月29日基院雅刑信111金重訴1字第14
11號函附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