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加重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9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文謙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5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13行;第2頁第14、15、19、21行
及第3頁第25行所載之「門扇」,均應更正為「門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所示之誤載情
形,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
,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