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毀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肇華
輔 佐 人 劉鳳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苗栗簡易庭中華民國11
2年8月14日112年度苗簡字第15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9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
無違誤,應予維持,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如附件第一審
刑事簡易判決書(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劉肇華上訴意旨略以:我於111年9月24日7時14分許,
朝告訴人黃于芳所種植之左手香盆栽(下稱本案盆栽)噴灑
「康朵天然防蛾蚋防果蠅噴劑」(下稱康朵噴劑),並未配
戴口罩,代表康朵噴劑無毒,我於112年6月底看過告訴人之
母曾拿噴霧器朝小貓噴灑,可能就是導致本案盆栽枯萎的噴
劑,且告訴人住家前經常放置車輛霸佔人行道,本案盆栽可
能係遭他人故意破壞,另本案盆栽花盆確有放置垃圾廚餘、
尿布、腐爛果皮,我朝本案盆栽噴灑康朵噴劑,就是因為本
案盆栽長蟲,有環境問題,我有噴自己的盆栽也沒問題,本
案無法排除係由他人或其他因素導致本案盆栽枯萎之可能性
等語。
三、惟查,被告朝本案盆栽所噴灑之不明噴劑,是否確為康朵噴
劑,已有疑義,此經原審論述綦詳。而縱使被告所述屬實,
觀諸康朵噴劑之商品介紹記載「有強力殺菌力」、「優秀的
殺菌能力」(見原審卷第155頁),以及康朵噴劑之標示說
明書記載「使用時如有頭暈、嘔吐、暈眩,或接觸不慎沾及
眼睛或皮膚紅腫,應儘速就醫診治」、「使用不適請先用大
量清水沖洗,如仍感不適,請攜帶本商品標示儘速就醫」(
見原審卷第25頁),可知康朵噴劑雖強調為天然成分,然具
有強效之殺菌力,使用過量仍可能造成人體不適而需儘速就
醫,遑論被告朝本案盆栽持續噴灑時「水花明顯」(見原審
卷第163頁),顯見被告噴灑劑量非少,且本案盆栽縱使有
被告所述因廚餘而滋生蚊蟲之情,然被告噴灑不明液體時尚
屬茂盛(見偵卷第15頁),於被告噴灑後數日內即有明顯枯
萎之情形(見偵卷第18頁上方照片),足認本案盆栽應係遭
被告噴灑不明液體,致使枯萎而變更外觀及植株生長狀態甚
明。至被告雖辯稱係因本案盆栽放置廚餘導致蚊蟲滋生,始
朝本案盆栽噴灑康朵噴劑等語,然被告未經確認所噴灑液體
(縱為康朵噴劑亦同)之成分、劑量對於植物有何不良影響
,即逕自朝本案盆栽噴灑大量液體,導致本案盆栽枯萎而毀
損,且於噴灑後不時關注本案盆栽之狀況(見偵卷第38至40
頁),亦與其所稱欲維護環境之意圖顯然不符,主觀上自應
有毀損之不確定故意無訛,且不因同時存有此意圖而有所影
響。此外,被告所辯告訴人占用人行道、公共空間等節,核
與被告所為毀損之構成要件無涉,尚無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附此敘明。綜上所述,被告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
指之毀損犯行,至為明確。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認採,原審
認事用法及量刑,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則被告徒執前
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徐一修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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