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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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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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邱○承
法定代理人 邱○華
楊○宜
被 告 趙偉宏
吳叡旻
蕭○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光
梁○瑟
被 告 王○宇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富
陳○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533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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