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恐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苗簡字第1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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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1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隆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巷0 0弄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9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之
規定,係對被害人為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
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
質,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查被告乙○○於行為時為成年人,
故意對少年甲○○為本案犯行,核其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之成年人
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㈡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係最近統
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本案檢察官未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就被告構成累
犯之事實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有
加重其刑予以矯正特別惡性或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
本院自無從遽論累犯並加重其刑,惟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
科紀錄,原即屬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之科刑審酌事項,本院將於被告之素行中審酌。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不思以理性溝通方
式解決問題,率爾恫嚇被害少年,致被害少年心生畏懼,其
法紀觀念淡薄,亦欠缺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殊無
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
有和解書1紙在卷足憑(見偵卷第27頁),暨其曾因不能安
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法院判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再參酌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
業,職業為工,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677號
被 告 乙○○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街00巷00弄000 號
居苗栗縣○○鎮○○街0號
(另案於法務部○○○○○○○苗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甲○○(少年,真實姓名詳卷)之表舅,於民國111年1
1月23日23時35分許,在苗栗縣○○鎮○○街0號現居地,因不滿
甲○○胞姊與其妻發生口角衝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以刀子
(未扣案)抵著甲○○左臉下方脖子,並向甲○○恫稱:那麼多
人過來要幹甚麼、要輸贏是不是等語,致甲○○心生畏懼,甲
○○因此受有左臉下方約2公分之切割傷(傷害部分,未據告
訴)。嗣經甲○○事後報警,經警循線始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中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慈祐醫院
傷害診斷證明書、和解書及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楊景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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