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軍交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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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欽智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陳宥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欽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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