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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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徐仁財
被 告 魏銘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
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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