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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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華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69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120、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捌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華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8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20、1121
號),經苗檢檢察官以該等犯行係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為由,與另案施用毒品案件
(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989號)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
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20號卷第103至104頁)。又苗檢1
12年度毒偵字第1120、1121號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白
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如附表
編號2至5所示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5月
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2年6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苗檢112年度毒偵
字第1120號卷第81、89至91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
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
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
收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4829公克 驗餘淨重0.4805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3678公克 驗餘淨重0.3628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包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共計6.1502公克 驗餘淨重共計6.1461公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4609公克 驗餘淨重0.4574公克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9.2242公克 驗餘淨重9.219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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