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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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逸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914、12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
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逸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914、1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
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14、1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晶體2包(
驗餘淨重分別為0.2627公克、0.1235公克,共0.3862公克)
及晶體1包(毛重0.22公克),經鑑定及初步鑑驗確認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則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民國112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667號、112年10月26
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436號鑑驗書及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
1份在卷可佐,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且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
視之為毒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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