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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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匯陞
被 告 梁少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
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
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
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
第9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併參)。
二、本件被告梁少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2月1日以113年度苗金簡字9號判決在案。原告於113年1
月31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於同年2月1日繫
屬於本院,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又原告於113年1月31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於
113年2月1日由本院簽收,於113年2月2日轉送本院刑事紀錄
科,並經本院承辦人員於113年2月5日將書狀送交承辦法官
,此有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狀章戳在卷可參
,自無從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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