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裕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裕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裕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罪,由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
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受刑人所犯各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
金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受刑
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存卷可憑。茲聲請人基此向該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
結果,認聲請為適法。爰依上開說明,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考量受刑人表
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在卷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
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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