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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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陳建明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修
正,同年12月27日公布,同年12月29日施行,惟本次係修正
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及增訂同條項第4款規定,該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並未變動,是以本案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
應逕適用裁判時法。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
5毫克以上之罪。
三、被告前於11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以110年竹交簡字第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
年3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考量本案與前案罪責相同,爰依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2次酒後駕車之犯罪科刑紀錄(累犯部分不重
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
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
危險性,竟於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
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車行駛於公
眾往來之道路上,並不慎自摔而肇事,已對行車安全造成危
害,本不宜寬恕,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從事印刷業、經濟狀況小康、智識程度高
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號
被 告 陳建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明前於民國11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民國111年3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於112年
12月14日9時許起至同日10時許止,在苗栗縣竹南鎮某處飲用
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自
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0時
42分許,行經苗栗縣竹南鎮明勝路與台一己線之交岔路口,因
不勝酒力而自摔倒地,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對其施以
酒精濃度測試,而於同日10時5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8毫克。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明在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
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系統證號查詢駕駛人資料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另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上開法院判決各乙份在卷可參,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宜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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