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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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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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彭寶珍
被 告 巫盛典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
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巫盛典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3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定於同年2月20日下午4時
許宣判乙節,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惟原告彭寶珍於同年1
月8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收狀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是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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