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柯明澍
被 告 盧臣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盧臣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
於民國113年1月9日為科刑判決,且檢察官及被告對該案迄
今均未提起上訴。而原告柯明澍遲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
113年1月3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
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自明。是
以,依照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
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