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3
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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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證 人 甲○○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右列被告因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 年度偵字第 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
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訴人 )於民國八十 年 月
日提起公訴(自訴), 有本院八十 年度 字第 號刑事案卷
可稽。公訴人(自訴人)於八十 年 月 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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