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09
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易緝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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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 年度偵字第 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
二、案經 警察局 分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 百 十 條第 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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