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22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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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黃 建 都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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