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2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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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十九年度執聲甲
字第一四一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誌 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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