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02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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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甲○○因攜帶刀械、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及寄藏贓物等罪,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靜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坤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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