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07
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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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九五號)案件,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
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二一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
含袋重○‧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爰依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二一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就苗栗縣警察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含袋重○‧七公克,因被告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後,以該扣案之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
一級毒品,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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