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16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傷害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一六號),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執聲乙字第一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
七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九一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
十二月十六日確定。詎其於緩刑前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更犯保護令罪,經本
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周 淡 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 旗 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