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15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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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一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 台 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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