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2/08
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苗簡字第6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四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參拾張、貳本及六合彩參考明牌貳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份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三罪之間為想像競合關係,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扣案之簽單三
十張、貳本及六合彩參考明牌二本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之用,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
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