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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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號)案件,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參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
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八九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
命(含袋重)○‧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
燬之等語。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
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賢 婷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學 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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