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9
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號)案件,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壹公克(警秤毛重)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苗
栗地方法院檢察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不起訴處分處確定,其中扣案警
秤毛重安非他命零點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
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
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