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地上權確認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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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4號
參 加 人 張世昌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黃祺惠與被告劉美櫻等間請求地上權確認之訴
等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以民事參加訴訟狀(本院卷㈢
第641至643頁)聲請就原告黃祺惠與被告劉美櫻等間請求地
上權確認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參加訴訟,
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
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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