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6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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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868號
債 權 人 黃崇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武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下稱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
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
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前透過第三人張泉盛與債務人梁
武程認識,又因梁武程出車禍先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
萬5,000元。嗣梁武程於民國(下同)108年至109年間以投
資向他人放款及個人急用金錢等理由陸續向其借款並有清償
部分款項,惟梁武程自109年1月22日借款5,000元後即未再
還款,尚欠共12萬5,000元未清償,經多次促其出面洽談還
款事宜均未獲聯繫,爰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梁武程發給支付命令,固據提出對話紀
錄、匯款明細及債務人之身分證翻拍照片為證。然依債權人
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上開證據,無從認定其得請求之金額及
借款與還款情形,債權人亦未釋明有約定還款期限或已定一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經本院分別於11
2年11月6日、112年12月13日通知債權人就上開事項為說明
,債權人雖就部分借款與還款情形及金額說明,惟其歷次書
狀所載之匯款金額、匯款紀錄及對話紀錄等內容,均與聲請
狀所載之請求金額不一致。本院復於113年1月10日通知債權
人於10日內釋明並補正對梁武程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
究係為何,並提出請求標的金額與原因事實得相互佐證及已
定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該通知業
於113年1月17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地之潭北派出所,惟
其迄今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暨收狀
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之請
求為有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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